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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谁开发的(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谁开发的呢)

时间:2024-07-22 08:53:08作者:遂昌旅游资讯网 分类: 旅游景点 浏览:618

船舶进港报告超过24小时怎么处理?

如果申请船舶入境电子签证超过24小时,可以再等待一天或重新申请船舶入境电子签证。关于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申请规定,根据官网介绍,主要有以下规定:

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谁开发的(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谁开发的呢)

中国海事电子签证守则?

1.进入“海上船舶进出境报告服务网”

2.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时,填写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服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书(非营运船舶不需要)等相关信息。

3.完成注册。勾选下方“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立即注册即可完成电子签证注册。

海事签证使用方法?

海事签证使用:

船舶进出港口前,须提前4小时通过手机专用APP选择进出港口的海事部门,向海事部门报告进出情况。

船员签证上下船流程?

1.进入“海上船舶进出境报告服务网”。

2、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时填写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服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书(非营运船舶不需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手机号码是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和验证的唯一途径,请勿填写错误。

3、完成注册:勾选下方“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立即注册,完成电子签证注册。

4、登记完成后,可通过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络或手机应用程序进行船舶申报。按要求填写并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载、船上人员、费用缴纳等相关信息,等待海事部门批准。

5、海事部门审批完成后,船舶须将船舶动态、货物装卸、船上人员等信息以及审批结果和审批单号准确记录在船舶签证簿上。

6、如您对申请电子签证有疑问,可参阅《手机短信签证项目用户手册》、《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络用户手册》或咨询各海事签证点。

广西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船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安全。为发展渔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为渔船停泊、遮蔽、装卸渔获物、补充渔业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天然港口。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渔业船舶、养殖船舶、水产品运输销售船舶、冷藏加工船舶、油轮、补给船、渔业指导船等。船舶、科考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运输船、驳船、渔政船、渔政船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渔港隶属关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具体落实渔港、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管理和渔船检验工作。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法律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港渔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港按照隶属下列机关确定:

(一)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可;

(二)设区的市级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可;

(三)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自治区批准和认可。以渔业为主,兼营水路运输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经批准认可的渔港,应当依法制作渔港印章。渔港印章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港隶属关系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地和水域,明确港口边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物流用地或者设施的,或者围垦渔港水域浅滩的,应当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批准然后报原渔港鉴定机构批准。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原批准认可该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渔港功能部分改变的,占用人应当对改变的部分进行重建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渔港整体性质发生变化的,按照“先建后占”的原则,占用人应当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八条经批准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一)县管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级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设区的市管理的二级、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批准;

(五)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确需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接受规划管理。渔港的总体规划和建设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渔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渔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渔港应当配备环境保护设施、安全通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船舶在渔港航行、停泊、避风、装卸物资以及车辆、人员在渔港从事相关活动时,不得损坏渔港设施、设备。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规定和避碰规则,按规定申领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船舶在渔港航行、作业、停泊,必须遵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在渔港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外,还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后,发出通航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时,必须遵守国家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并事先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后,必须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并设有明显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后,方可进行装卸。

第十七条禁止在渔港水域内从事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经渔业、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场所进行,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渔港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出港或者责令暂停、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宜拖带状态的;(三)发生交通事故,未办理手续的;(四)应承担的费用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五)政治、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碍或者可能损害水上交通安全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建造、改造、购置、进口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渔业船舶设计批准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批准证书。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渔业船舶修造经营者不得从事渔业船舶的建造、改造活动。

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渔业船舶还必须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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